恩施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恩施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州教育局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由局领导及各大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制度,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全州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各大办公室和直属二级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大办公室和直属二级单位涉及本办公室职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对本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督办。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州教育局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州教育局印发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州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州教育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报告;
(五)全州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年度教育统计信息;
(六)教育考试、招生、收费、资助、就业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信息;
(七)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培训相关政策、信息;
(八)干部人事任免、奖励与惩罚相关信息;
(九)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第六条和第七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第九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日。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其内容特点以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办公楼政务公开栏;
(二)州教育局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科室制发公文时应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在州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提出。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将申请转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各大办公室和直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形。
州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